南京配资炒股即使店铺出售的产品在标签上不符合法律规定
同样的套路、相似的案情,49份判决书暴露了“职业打假人”的“生意经”。当“知假买假”遇上法律红线,这10倍赔偿金还能到手吗?
近日,厦门思明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案件:
花9000元买6斤海参
系“三无食品”
此前,小勇(化名)
在厦门某景区内的
一家海产干货店
花9000元购买了6斤海参
他现场拿走2斤
剩余的4斤让店主打包
展开剩余80%并要求邮寄回他的老家
由其家人查收
邮寄时,小勇还特地添加了店家的微信,让店家将打包的过程拍录视频发给他。
半年后, 小勇再次来到厦门,但此次他并不是来旅游,而是来法院参加诉讼,因为他 起诉了海产干货店。
小勇称,他把这些干海参带回家泡发时就发现品质不对,所以将海参寄送到远离他本人居住地的省外食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报告显示这些干海参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无食品”。
因此
他要求海产干货店
退还购物款9000元
并按支付价款的10倍
赔偿他9万元以及检测费600元
面对起诉,海产干货店认为,小勇没有证明他提供给检测机构的样品就是店铺出售的产品,退一步说,即使店铺出售的产品在标签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满足干海参的营养价值标准,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产品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实际健康危害。而且,小勇购买海参后并没有进行食用,而是直接送往其他省份的检测机构,可以看出他是很有经验的“职业打假人”。
小勇把已拆封的剩余部分干海参和海产干货店邮寄的未拆封的干海参原包裹带至法庭,并表示如果海产干货店对《检验检测报告》结果有异议,可以现场从未拆封的包裹中选取部分干海参作为样品重新鉴定。
判决:
以合理消费重量为基数
10倍赔偿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2025年3月,小勇同时期向福建多地法院分别起诉进行“维权”,案情都是小勇沿着福建海岸线一路寻找经营干货的商行购买海参,并当场带走部分货品,剩余货品由商家发快递交付。对干海参进行鉴定后,小勇均要求商家向其退还购物款并按支付价款的10倍进行赔偿,同时支付干海参的检测费用。
此外,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可查询到,涉小勇裁判文书49篇,且其中23篇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文书显示,小勇在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的同时,均要求被告支付购物价款的10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勇所提供的材料可以认定海产干货店构成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小勇有权要求退还货款。但小勇在购买干海参后便进行检测,且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并未首先选择与商品经营者沟通,而是立即向法院起诉,结合小勇提起的一系列同质案件诉讼行为, 足以认定其购买行为是以牟利为目的,而非生活需要。
杨希/漫画
最终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综合干海参的价格、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小勇的购买行为及就同类产品的其他诉讼结果等因素,在扣除剩余未食用干海参及送检干海参的重量后, 认定小勇合理消费的干海参价格为174元,并以此为基数,酌情判定海产干货店应支付小勇的10倍惩罚性赔偿金1740元,并退还9000元货款。同时, 小勇应将剩余干海参退回给海产干货店。
法官说法:
法律不鼓励知假买假行为
法官说,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不鼓励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若商家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购买者仅可以在其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要求商家支付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可以根据食品保质期、普通消费者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
对于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购买大量超出生活消费所需的食品的情况下,法院将仅在购买者的合理生活需要范围内支持其诉求。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思法
编辑 陈思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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